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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

条 款  

1. 申请人自愿向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简称:中检集团,英文缩写: CCIC)各国内公司、境外公司(以下简称 CCIC 各地公司)申请相关 业务服务。并且申请人在签收、使用本证书时即视为接受本条款所列 明的全部内容。

2.1 CCIC 各地公司出具的检验鉴定证书/报告(下称证书/报告)所 反映的内容是 CCIC 各地公司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样品、相关资料及 所作出的指示下,在技能与在当时当地客观上得以行使的条件下,已 尽适当义务及使用适当技术实施检验后所签发的。证书/报告中的检 验结果反映 CCIC 各地公司当时当地条件下的检验情况。出具证书/报 告后,相同或不同的检验机构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以相同或不同的 检验方法、技术或仪器对同一种产品所做出的不同检验结果,不能成 为申请人向 CCIC 各地公司请求任何赔偿的合法理由。

2.2 如申请人希望 CCIC 各地公司使用某种检测方法或技术,请以明 示方式告知 CCIC 各地公司。在 CCIC 各地公司使用申请人确定的检验 方法或技术进行测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鉴定证书/报告后,申 请人不得以使用其它检测方法或技术所得到的不同检验结论为理由, 对 CCIC 各地公司已出具的检验鉴定证书/报告提出异议,更不得以此 作为索赔理由。

2.3 CCIC 各地公司出具的检验鉴定证书/报告并不免除申请人在其所 签订的相关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力和义务,与此相反的规定对 CCIC 各 地公司均无约束力。

2.4 凭申请人所送样品进行的测试和分析所签发的检验鉴定证书/报 告,CCIC 各地公司对上述样品的结论并不反映对整批货物的抽样检 测。如果需要对整批货物作特别的安排,实施整批货物的抽样工作, 申请人须提前作出明确指示。 

2.5 申请人申请 CCIC 见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申请人同意 CCIC 在 第三方测试时,在现场见证检验结果和提交检测结果。CCIC 不对第三 方使用的检验仪器精度和检验方法、分析人员及检测结果负责。

3.1 CCIC 各地公司仅对证书中严重失实的检验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而且,申请人因证书中出现严重失实的检验结果要求 CCIC 各地公司 赔偿其直接损失的,无论申请人的损失多少,CCIC 各地公司应赔偿的 金额总计无论如何最高不超过检验费或佣金的三倍。对于申请人因严 重失实的检验结果所引起的间接损失,包括申请人与任何第三方签订 的合同中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将来业务和客户的损失、生产的损失、 合同不能履行的损失等,CCIC 各地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当涉及到 多项检验费用或佣金的支付时,如果检验费用或佣金是分别计算的, 申请人申请赔偿的费用只以其中的一项或多项存在严重失实的检验 结果所发生的检验费或佣金作为计算标准,而不是以申请人已交纳或 应交纳的全部检验费和佣金来计算赔偿额。 

3.2 如确因 CCIC 各地公司的责任,造成检验鉴定证书/报告中检验结 果严重失实的,申请人可在与 CCIC 各地公司签定协议之日起 12 个月 之内提出赔偿,提出赔偿的方式包括直接向 CCIC 各地公司要求赔偿, 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超过规定期限提出赔偿的,CCIC 各地公司对申请人的赔偿责任将当然免除。

3.3 CCIC 各地公司按约定的工作日期进行检验工作,出具检验鉴定 证书/报告,但客观情况导致无法及时出具检验鉴定证书/报告的情况 除外。 

4.1 申请人所提交给 CCIC 各地公司的文件(包括第三方的文件或反 映申请人与第三方有约定的文件),诸如销售合同、信用证、提单等, 仅被 CCIC 各地公司认为是信息的提供,并非对 CCIC 各地公司的权利 和义务进行约定或限制。 4.2 申请人须在适当的时间内对 CCIC 各地公司提出的所有服务要求 或指令提供充足的说明、介绍或信息,以确保 CCIC 各地公司得以应 申请人的要求顺利实施服务,因申请人延迟给予足够的信息,造成 CCIC 各地公司无法及时进行测试、检验或鉴定并出具检验鉴定证书/ 报告的,CCIC 各地公司不构成违约,并不负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4.3 CCIC 各地公司对申请人所提供资料和/或信息的错误、遗漏或虚 假及其引起的后果不负责任。 

4.4 为确保 CCIC 各地公司实施服务的有效性,申请人应提供准确、 有效的电话、地址或电子邮箱,以确保 CCIC 各地公司人员能收到申 请人所发出的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书面文件以及 CCIC 各地公司 能将有关信息及时传达给申请人。如申请人变更通讯方法、应及时通 知 CCIC 各地公司,否则 CCIC 各地公司不承担延迟送达的法律后果。 

5.1 自 CCIC 各地公司出具检验鉴定证书/报告之日起,CCIC 各地公 司将对由申请人提供的样品进行保存,如无特别书面约定,保存期为30 天,超过 30 天保存期或特别约定的保存期,CCIC 各地公司有权单 方面对样品进行销毁等方式处理。如果申请人需退回样品,应在签署 合同时提出要求,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应由申请人支付,保存期届 满后,如申请人要求 CCIC 各地公司继续保存样品,并且继续保存两 个星期以上的,CCIC 各地公司有权向申请人按照本公司标准收取一 定的仓储费。 

5.2 保存期间 CCIC 各地公司仅负责提供场所存放由申请人所提供的 样品,CCIC 各地公司没有义务保障样品免于损坏、减少或灭失。 

5.3 申请人应对样品的特性、存放方法和存放期限,可能产生的危害 结果等事项以明示的方法告知 CCIC 各地公司。如该样品具有严重危 害性或危险性,CCIC各地公司有权要求由申请人提供场所存放样品。 

5.4 申请人提供的样品在 CCIC 各地公司检验及保存期间,如公检法 部门及其它执法部门要求查封、扣押、提取样品或采取其它法律措施, CCIC 各地公司不再承担保存及其它责任,申请人亦无权因此向 CCIC 各地公司请求任何赔偿。 

6.1 申请人应按约定的时间与费用按时支付有关费用:如双方约定不 明的,则在 CCIC 各地公司发出交款通知书之日起 30 天内支付相关的 费用。申请人对交款通知书中确定的费用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交款通 知书之日 10 天内向 CCIC 各地公司提出,否则,视为申请人承认交款 通知书上所确认的费用数额。申请人逾期交纳费用的,应向 CCIC 各 地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申请人尚未支付的全 部费用为基数,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从付款期限届满起计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

6.2 申请人无权与 CCIC 各地公司在会计方面有不同意见为由而保留 或推迟任何已到期款项的支付,或者超越赔偿期限处理赔偿事宜。 

6.3 申请人在委托 CCIC 各地公司进行测试、检验、鉴定或从事其它 服务后,如申请人发生任何可能造成无力支付或终止支付 CCIC 各地 公司的费用的事件,如无力偿还债务、中止业务、歇业、破产等,CCIC 各地公司有权立刻单方面延缓、终止进行申请人委托的所有事项。由 此造成 CCIC 各地公司迟延完成任何服务的,部分或全部终止任何服 务的,CCIC 各地公司均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申请人仍应按 CCIC 各地公司已实际进行工作的进度、数量支付已实际发生的所有费用。 

6.4 如因申请人的原因造成 CCIC 各地公司的服务被中断,所有实际 发生的费用或者因服务中断所支出的费用,申请人均须支付给 CCIC 各地公司。

6.5 申请人与 CCIC 各地公司就服务内容已有约定,如出现不可预见 的事件致使需增加额外支出,CCIC 各地公司应通知申请人实际增加 额外支出的情况,如申请人没有书面函件表明其要求中断或终止该项 服务,应视为申请人已授权同意支付因此所额外增加的费用,并对 CCIC 各地公司为完成工作所增加的额外的工作量予以补偿。

7. 经 CCIC 各地公司授权的任何分支机构、代表处或与 CCIC 各地公 司签定有合作协议的检验、测试机构均可代表 CCIC 各地公司执行全 部或部分已达成合约的工作。 

8.1 申请人同意为所要求实施的服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障碍。不论 CCIC 各地公司是否提出要求,申请人均应确保 CCIC 各地公司工 作人员所到达的工作地点、环境确经慎重考虑并具有足够的安全保障。 因申请人未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CCIC 各地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有权拒绝到上述工作地点进行工作;如申请人未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 措施造成 CCIC 各地公司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申请人应负赔偿责 任。 

8.2 如申请单上所陈述的整批货物或样品中有实际存在的或潜在的 任何危害或危险,或在检验鉴定、测试过程中有实际存在的或潜在的 任何危害或危险,如放射性的、有害的、有毒的元素或材料,环境污 染或毒害等,须事先书面通知 CCIC 各地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如申请 人未履行通知义务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 任。

9.1 如果申请单上没有法律上认可的申请人公司印章及经申请人授 权的代理人的签名,则该份申请单无效。

9.2 申请人声明保证申请单上所填写的内容的真实性与正确性。任何 虚假、错误内容所导致检验结果有误或申请人以及其它有关方面损失 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

9.3 申请人与 CCIC 各地公司一经签订书面申请单,则对双方产生约 束力,未经双方书面同意,已签订的所有文件中的内容不得变更、修 改或放弃。 

10. 如果申请人要求把申请人送检的分析样品送交第三方实验室进 行检测,并且该分析样品在 CCIC 各地公司的实验室已被证明其结果的,CCIC 各地公司不对第三方检测的结果负责。如申请人提出要求, CCIC 各地公司只对上述样品来源于申请人以及经申请人要求送交第 三方实验室进行检测做出证明。

11. CCIC 各地公司既非保险业者又非担保人,不承担一切具有保险 及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申请人应为可能发生的损失或危险自行申办 保险并支付相关费用,以在损失或危险发生时得到适当的保障。

12. 在任何情况下,申请人不得改变、篡改或损伤 CCIC 各地公司的 检验鉴定证书/报告中的内容及外观。所有由 CCIC 各地公司出具的检 验鉴定证书/报告的部分或全部,版权属 CCIC 各地公司所有;未经 CCIC 各地公司同意,申请人不得用作广告促销等以营利为目的的各 种用途。 

13. 如果申请人违反本国及相关国家的有关规定,擅自进出口或者经 营被限制以及被禁止进出口的货品,所涉及到的一切法律责任与 CCIC 各地公司无关。

14. 适用法律及管辖:本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条款产 生的各种争议按照 CCIC 各地公司与申请人具体约定的方式解决。 

15. 本条款以中英文两种文本书写,如有歧意以中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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